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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尾感言 (7 / 10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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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英美法庭的重点,在于争取这些市民的信任。

        牙琉雾人的法庭其实就是一个例子。(第一卷这两场都比较偏向庭辩激烈的英美法庭……或者说不是偏向英美法庭的庭审不好看……不把所有读者当陪审员而是当精英法官来写庭审……呃,那也太硬核了点)

        在《森谷帝二纵火案》中,牙琉雾人的拿出的第一份证词就是非法证据,因为这是他无法通过程序取得的证言。但是他可以明目张胆地使用而不用担心检方用“不合程序”的说法打回来……

        因为就算这份证据不合程序被撤回又怎么样?难道就没有说服力了吗?陪审员可不懂什么叫有效证据!只要关键性证据是有效证据,让懂法律的法官能够接受,在争取陪审员信任的环节,面对这样的证据你真的觉得可以通过一句“不合程序”,就能把它带来的影响完全地从人的脑海中删除?

        想想看接下来的那个证据,请问当时那位寺冈警部真的做过在警卫的夜宵中下安眠药的事吗?

        不·知·道!没人调查过!因为辩方撤回了立证,而法庭也紧接着继续审理。但是陪审员(读者)可以回答我,当时你有没有觉得这个寺冈警部真的做过这件事?

        如果说把程序正义比作束缚了检辩双方的手脚的话,由于他们完全可以靠嘴(争取陪审员的信任)来决定案件的走向,所以法庭完全能进行下去。

        而大陆法系则是实证主义检辩双方必须要用铁的证据说话,谁主张谁举证。这就相当于要求检辩双方闭嘴,只能用手脚。而伪证就像是大家不bb了,商量好拳脚决定胜负,结果你上t刀子了……

        因此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当做哲学命题讨论讨论就好,你们可以为任何一方摇旗呐喊加油鼓劲,我一个实证主义者不参合,我只对伪证零容忍。

        二、关于书评区的高赞质疑的回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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